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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重大利好!前期费用不设金额上限和时限!还不赶紧营销开户!

跨境金融监管 跨境金融监管 2021-02-21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外汇部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10月22日外管下发的违规案例中首次公示了两起“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办理利润汇出”的违规处罚案例,共处以罚款200万元人民币,引起轩然大波。虽然披露返程投资的时点是在FDI设立环节,但本例的重点在于利润汇出环节,主要为了防范资本非法外逃。所以我们并不认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从严审核。外管对于FDI仍然是持放开的态度。


10月16日,外管于官网发文《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取消了前期费用的相关限制,包括不再对前期费用登记金额设置30万美元的上限,外商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投资金额;不再对前期费用账户设置6个月有效期的上限,来华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推进投资进程。这被外界一致看作外管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商投资限制,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前,需要向境内支付的与境内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一直以来,FDI前期费用上限为30万美元,ODI前期费用上限为300万美元,此番并非将FDI前期费用扩容至与ODI持平,而是从30万到直接取消FDI前期费用上限,改革力度之大,可见外管的根本目的在于扩流入。



本文纲要

一、前期费用取消30万美元和6个月有效期上限

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三、前期费用账户的开立及使用

一、前期费用取消30万美元和6个月有效期上限


10月16日,外管于官网发文《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对14部法规予以废止,3部法规宣布失效,并对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在附件3中,外管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附件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前期费用的相关限制,包括不再对前期费用登记金额设置30万美元的上限,外商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投资金额;不再对前期费用账户设置6个月有效期的上限,来华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推进投资进程。看上去是细枝末节的删除,其实质却是大刀阔斧的改革,体现了外管改善营商环境、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方向,自然也引起从业人员们的小激动。


一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手续更为简单,限制更少,境内投资更为便捷。


另一方面,从银行角度来看,对外商投资企业客户的争夺战无疑提前打响。以往因为30万美元上限,导致外商投资前期费用账户看上去有些鸡肋,就算大费周章成功开立,企业后续旷日持久的调研、核准等一系列流程结束后,最值钱的资本金账户却可能被他行捷足先登,因而银行也对于前期费用账户的开立一直以来都显得意兴阑珊。


此番取消前期费用相关限制,外商可根据自身需要无上限汇款入前期费用账户,因前期费用未使用完毕的部分可在企业正式成立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在境内存款利息相对境外较高的背景下,外商甚至可以早早将全部的资本金一起汇入前期费用账户。这无疑早早拉开了资本金争夺大战的序幕,银行员工需要转变观念,主动出击,全程跟进,从外商有意向投资开始,从前期费用账户抓起,方能在抢夺大赛中站稳脚跟。


当然,不可避免的会有人好奇,如果前期费用无限制,且参照资本金账户结汇原则办理,是否会存在套利空间?在当前人民币贬值的情况下,将资金汇入结汇,待日后升值购汇撤回?外管当然一早做好了打算,前期费用账户资金采用支付结汇制度,银行需要对每一笔支出做真实性审核,做到外管“既要让真正的投资者畅通无阻,又要防止套利资金借此进出”的要求。


附第一财经徐艳艳在《优化营商环境,外汇局进一步畅通外商“走进来”通道》一文中有关于第一财经对外汇局新闻发言人王春英的采访如下:


“前期费用改革后,投资者可根据实际需求安排考察费用,能够更加便捷地、更加自由地开展投资调研,将有利于促成更多的投资合作项目,吸引外资流入中国。

 

近年来,外汇局不断思考、积极探索如何能进一步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政策环境、更为良好的服务方式,以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FDI前期费用改革是我们做出的重要尝试。


改革要与监管并行,外汇局在大幅放松FDI前期费用的同时,也会关注前期费用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既要让真正的投资者畅通无阻,又要防止套利资金借此进出。”


在了解了前期费用账户的重要性后,就涉及到今日讨论的关键问题:前期费用账户如何开立?相关法规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部:


  •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 《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8版)

  •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


条条框框这么多,每个说的又不一样,在最新的标准下,前期费用作为一个之前并不为大家所在意的账户,究竟该如何开立?小编综合了数部法规的要求进行了总结,希望能对各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到帮助,再也不需要左手捧展业,右手翻操作指引,时不时抬头看法规了。为了防止后文太长让大家看困,先上重点:


一、开立账户资金汇入之前,需先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前期费用账户必须于拟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开立,不同于资本金账户可异地开立。对银行来说,及早介入,在竞争相对小的时候抓住注册在当地的客户,就不再畏惧异地对手的争夺。

三、前期费用账户只能开立一个,不同于资本金账户可开立多个。

四、前期费用账户外汇资金采用支付结汇制,不同于资本金账户的“支付结汇”和“意愿结汇”自由选择。而在展业中,关于前期费用部分,直接照搬了资本金结汇原则,罗列了“支付结汇”和“意愿结汇”应提供的资料,存在些许误导。(悄咪咪)

五、前期费用账户是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开的,而非境内资本金账户主体的名义,且需要申领特殊机构赋码。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更多的类似于NRA账户。


注:因篇幅有限,中外合作石油开采等资源开采类项目的开户、结汇手续与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较大差别,但均已在展业中明文列出,小编在此不再赘述,本文仅就非资源开采类项目进行讨论。


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外国投资者应先到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经登记的前期费用(含跨境人民币),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对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主要操作环节如下所示:


1、外国投资者向后续设立外资企业注册地银行提交材料:

  •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关注客户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境外投资者注册登记材料及在中国境内成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情况介绍。


2、银行需查询本次拟设立外资企业是否已在其他银行办理过前期费用登记。若发现外国投资者身份不真实,或者为境内机构或个人所实际控制而未明确说明,应拒绝办理。银行审核无误后,留存加盖外国投资者签章的复印件。


3、银行为外国投资者向注册地外汇局申领特殊机构赋码。


4、银行办理主体基本档案登记:

  • 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维护或新增外国投资者主体信息。


5、前期费用登记:

  • 进入FDI前期费用登记模块,根据登记申请表和外国投资者提交相关材料完成登记;

  • FDI前期费用协议登记生效后,由于前期费用出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外国投资者到原登记银行办理相关登记变更。


6、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印章返还申请人。

三、前期费用账户的开立及使用

一、开立


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原则上仅可开立一个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账户原则上应于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注册地开立

 

前期费用账户原则上应以外国投资者名义开立(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境内相关主体名义——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为境外非金融机构——开立)。企业申请开立流程如下:

 

1、外国投资者提供如下材料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开立一个前期费用账户:

  • 《业务登记凭证》;

  •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

 

2、银行应根据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并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核对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

 

3、账户开立后,外国投资者即可从境外汇入(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资金,但不得以现钞存入。

 

4、银行应在前期费用账户开立后及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开户信息,关注开户信息报送情况。

二、使用


前期费用内资金,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支付结汇原则办理,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在境内结汇使用。

2、原币划转:

  •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前期费用资金可划入其资本金账户;

  • 若外商投资企业未设立,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将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汇回境外(银行应在前期费用账户关闭当日报送关户信息,并关注报送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贷款,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接下来将对前期费用的使用从境内结汇和外币划转两方面进行讨论:

 

(一)前期费用账户的境内结汇使用


若为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前期费用,需提供证监会批复文件结汇。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但无需提供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所需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供银行留存):

  • 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

  • 该支付应符合与境内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合理费用范围,结汇/支付金额应当与外国投资者的经营规模相匹配,所提供的商业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要素应当完整,签章应当齐全,条款清晰明确。对于合理性存在明显瑕疵的业务,银行将不予办理。

 

3、前一笔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有前一笔结汇时银行批注结汇金额和日期等字样,且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供银行留存):

  •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费的,提交专用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

  • 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4、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5、关注客户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必要时银行可进行财务分析并通过实地考察方式开展尽职调查。

 

证明材料小贴士:


1、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以后不来了,最后一笔支出的还需要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吗?

企业应当于结汇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材料。


2、银行办理每一笔结汇都需要重复审核吗?

如果在办理前一笔资金支付时,银行已审核该笔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在办理本笔支付时无需重复审核。


3、企业有特殊原因着实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怎么办?


(1)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

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结汇用途栏注明“特殊结汇”(如“未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提交上次结汇发票未核查”等),并留存专项档案以备外汇局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2)对于企业要求一次性将全部前期费用结汇进行支付的:

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3)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4、账户利息结汇怎么办?

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对经常项目支出应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相应材料后,银行应进行如下操作:


1、查询企业是否被资本项目管控;

 

2、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核商业合同、发票中的金额、付款期限、交易双方是否与实际支付相一致。支付前期费用结汇资金的交易对手为重大关联方,或者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或者成立时间很短的企业,或者与客户经营明显不相关的企业。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3、审核商业合同、前一笔支付对应发票等有效商业单证原件,除企业提交的加盖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外,银行同时需再次登录各地税局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5年备查,且在所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签字确认:


  •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营业税发票,审核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

  • 对于网上无法核查发票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

  • 银行若发现网上核查或税务机关认定发票存在真实性疑问的,应及时向外管局报告相关情况。

 

4、银行应警惕企业申请将前期费用一次性结汇支付,或者短期内多次申请将前期费用结汇对外完毕。审核材料真实无误后,应将前期费用资金直接结汇至对方账户。办理完毕结汇业务后,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批注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加盖银行业务章,并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5、银行针对企业前期费用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的结汇用途栏注明“撤销”并留存专项档案以备外汇局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前期费用账户外汇资金的使用同样应遵循汇发[2016]16号的规定,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并遵守以下规定:

  •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 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 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因前期费用虽然按照资本金结汇原则使用,但毕竟非资本金,小编认为,不能将前期费用结汇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二)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外国投资者向银行提交下述材料,将前期费用内账户资金划转至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

  • 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 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和批准证书。

 

2、银行应确认该外国投资者必须为划入账户开户主体的股权投资方,并查看被投资企业资本项目控制信息境内划转流入额度,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未全部结汇的,原币划转至资本金账户继续结汇使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出资方式登记为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

  • 已经结汇的前期费用也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出资方式登记为前期费用结汇。


3、划出行:

  • 境内汇款申请书上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应填写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登记凭证编号。对于既存在业务编号又存在核准件号的业务,秉承“核准件号优先”的原则;

  • 资金划转后,应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4、划入行:

资金划入时,应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以上长长长长的办理手续,希望能对各位略有帮助。总的来说,政策方面对外商来华投资给予了多方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春天已然到来。而银行小伙伴们,你们还在等什么,该约的客户约起来,抢到生意才是王道啊!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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